关于规范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通知

各生产企业:
    自国税发[2004] 64号文件下发后,出口日期已成为判断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的重要标准,为了加强退(免)税管理,我局决定从2007年10月8日开始,对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电子申报中涉及出口日期字段的申报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生产企业收齐纸质出口报关单后,由于免(抵)退税申报系统收齐单证出口明细录入模块中,没有显示相关的出口日期,在向我局申报前应认真校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出口日期栏,以免造成申报错误;
    二、如发现纸质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与原已申报出口明细表上出口日期不符的,需全额冲减原已申报明细数据,并在当期出口明细中重新录入;
    三、取消在单证收齐模块备注栏中同时录入出口日期的方式,但如有核销单收齐,仍需要录入H。

 


温州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O O七年九月二十日